本会章程

河南省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章程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八日河南省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南省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英文译名Henan Research Society of School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河南省各级各类学校、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以组织和推动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推动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开展为主要任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尤其是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全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自觉肩负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问题导向,把握全省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动态,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守正创新发展,构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大格局,加快形成强大思政引领力,夯实全省学校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为奋力谱写现代化河南新篇章筑牢思想基石、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委、河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为河南省郑州市。具体场所详见登记证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学校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学术交流与研究、思想教育、政策咨询、业务培训、宣传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编辑出版、监测评估、成果推广以及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具体为:(一)学术交流与研究: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召开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和专题讲座等,评选和推荐优秀研究成果,交流有关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成果;

(二)思想教育:积极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及相关部署,积极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

(三)政策咨询: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委托,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组织和协调科研力量,开展课题研究,进行实践调查,汇集科研成果,向教育领导部门和服务对象提供有关咨询和建议;

(四)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河南省教育系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不断加强队伍能力建设,提高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组织开展社会考察活动和对外交流,积极学习国内外先进的工作经验和思路方法;

(五)宣传服务:宣传推广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优秀成果,营造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氛围;不断增强本会的影响力、传播力,创新方式方法,建强建优本会所属的新媒体平台;

(六)信息服务:搭建河南省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信息共享平台,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政策文件、研究动态、实践案例等相关信息;为会员单位、思政工作者及相关单位提供精准的信息查询、信息推送、信息定制等服务;建立信息交流机制,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

(七)技术服务: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与现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为会员单位提供思政教育信息化建设咨询、技术支持与解决方案;协助建设智慧思政平台、虚拟仿真思政教学基地等数字化教育载体;开展思政教育相关软件应用、信息技术工具使用等技术指导与帮扶,提升思政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八)编辑出版:编辑出版会刊,编写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关材料;汇编思想政治教育优秀研究成果、实践案例集、工作指南等出版物;协助会员单位出版思政教育相关专著、教材等,助力思政教育成果的文字化、体系化呈现;

(九)监测评估:建立河南省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监测评估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与标准;受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对高校思政课程建设、思政工作队伍建设、思政教育实践成效等进行监测与评估;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估报告,为教育主管部门决策和学校改进思政工作提供依据;开展思政教育工作满意度调查、成效测评等相关工作;

(十)成果推广:筛选、凝练河南省学校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优秀理论成果、实践模式和创新案例,建立成果资源库;通过专题推介会、经验交流会、成果展示展览、线上推广平台等多种形式,推动优秀成果在全省教育系统及相关单位的转化应用;搭建成果转化桥梁,促进思政教育成果与教学实践、社会服务的有机结合,提升思政教育工作的整体质量与效益;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河南省本专科院校、热心支持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加入组成;

(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个人会员和自然个人会员。

普通个人会员。普通个人会员为河南省高校党政干部、教师、辅导员,年龄应在70岁以下,拥护本会章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近五年在本会刊物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1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论文。普通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应由至少一名本会理事或会员代表介绍,经本人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同意后,由本人填写申请表格寄送本会(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

自然个人会员。自然个人会员为本会及各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监事以及确认为本会智库成员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和宗旨;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研究能力。

在本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企事业单位、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经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审议批准;

(四)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换届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会员代表名册》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代表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人数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设置时单数为宜)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单位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审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议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具体设置时单数为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聘任的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经理事会审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河南省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党支部。在具备组建党支部条件之前,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开展党建指导工作。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五十一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合法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5年5月18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我们

河南省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章程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八日河南省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南省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英文译名Henan Research Society of School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河南省各级各类学校、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以组织和推动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推动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开展为主要任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尤其是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全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自觉肩负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问题导向,把握全省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动态,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守正创新发展,构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大格局,加快形成强大思政引领力,夯实全省学校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为奋力谱写现代化河南新篇章筑牢思想基石、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委、河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为河南省郑州市。具体场所详见登记证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学校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学术交流与研究、思想教育、政策咨询、业务培训、宣传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编辑出版、监测评估、成果推广以及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具体为:(一)学术交流与研究: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召开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和专题讲座等,评选和推荐优秀研究成果,交流有关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成果;

(二)思想教育:积极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及相关部署,积极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

(三)政策咨询: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委托,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组织和协调科研力量,开展课题研究,进行实践调查,汇集科研成果,向教育领导部门和服务对象提供有关咨询和建议;

(四)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河南省教育系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不断加强队伍能力建设,提高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组织开展社会考察活动和对外交流,积极学习国内外先进的工作经验和思路方法;

(五)宣传服务:宣传推广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优秀成果,营造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氛围;不断增强本会的影响力、传播力,创新方式方法,建强建优本会所属的新媒体平台;

(六)信息服务:搭建河南省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信息共享平台,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政策文件、研究动态、实践案例等相关信息;为会员单位、思政工作者及相关单位提供精准的信息查询、信息推送、信息定制等服务;建立信息交流机制,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

(七)技术服务: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与现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为会员单位提供思政教育信息化建设咨询、技术支持与解决方案;协助建设智慧思政平台、虚拟仿真思政教学基地等数字化教育载体;开展思政教育相关软件应用、信息技术工具使用等技术指导与帮扶,提升思政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八)编辑出版:编辑出版会刊,编写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关材料;汇编思想政治教育优秀研究成果、实践案例集、工作指南等出版物;协助会员单位出版思政教育相关专著、教材等,助力思政教育成果的文字化、体系化呈现;

(九)监测评估:建立河南省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监测评估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与标准;受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对高校思政课程建设、思政工作队伍建设、思政教育实践成效等进行监测与评估;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估报告,为教育主管部门决策和学校改进思政工作提供依据;开展思政教育工作满意度调查、成效测评等相关工作;

(十)成果推广:筛选、凝练河南省学校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优秀理论成果、实践模式和创新案例,建立成果资源库;通过专题推介会、经验交流会、成果展示展览、线上推广平台等多种形式,推动优秀成果在全省教育系统及相关单位的转化应用;搭建成果转化桥梁,促进思政教育成果与教学实践、社会服务的有机结合,提升思政教育工作的整体质量与效益;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河南省本专科院校、热心支持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加入组成;

(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个人会员和自然个人会员。

普通个人会员。普通个人会员为河南省高校党政干部、教师、辅导员,年龄应在70岁以下,拥护本会章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近五年在本会刊物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1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论文。普通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应由至少一名本会理事或会员代表介绍,经本人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同意后,由本人填写申请表格寄送本会(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

自然个人会员。自然个人会员为本会及各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监事以及确认为本会智库成员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和宗旨;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研究能力。

在本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企事业单位、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经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审议批准;

(四)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换届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会员代表名册》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代表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人数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设置时单数为宜)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单位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审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议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具体设置时单数为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聘任的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经理事会审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河南省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党支部。在具备组建党支部条件之前,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开展党建指导工作。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五十一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合法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5年5月18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